1000元也可判拒执罪!“老赖”消极对抗执行获实刑
时间 : 2023-08-11 21:27:16   来源 : 扬子晚报

明明有财产却暴力抗拒执行打伤执行干警,公司法定代表人将进账转移至妻子名下企图“瞒天过海”……这些“老赖”因出格行为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被追究刑事责任。8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这批典型案例中,有一名欠债仅1000元的被执行人,因恶意以消极躲避方式抗拒执行,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拒收文书拒接电话,执行标的仅1000元仍判刑

徐某与徐甲本来是朋友,但为了借钱的事弄得不愉快,甚至闹上了法庭。2019年12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就两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令徐某偿还徐甲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徐甲以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建邺法院依法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向徐某进行送达,谁知徐某却以与申请执行人赌气为由,拒收上述法律文书并拒接法院电话。2021年1月,法院对徐某作出罚款1500元的决定,徐某仍拒收该罚款决定且拒缴罚金。

建邺法院将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同年11月19日,建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徐某拘役二个月。

据介绍,该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被执行人以拒收执行法律文书,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等消极行为抗拒执行的小标的拒执犯罪案件。无论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金额大小,犯罪嫌疑人的拒不执行行为对该生效判决权威性的损害是相同的。对于拒不执行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执行能力和拒不执行的具体情节,对恶意以消极躲避或明确拒绝履行的方式抗拒执行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判决取得了良好的守信示范效应。

有财产却暴力拒执,择一重罪惩处判刑八个月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孙某归还胡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约180万元,担保人刘某对上述借款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胡某向鼓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孙某既未按法院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鼓楼法院即派员赴孙某处进行财产调查。调查现场,孙某将随身携带的皮包放入其驾驶的路虎牌汽车内并上锁。在执行干警依法要求其交出车钥匙供检查时,孙某拒不配合,通过辱骂、踢踹、撞击执行干警及法院警车等方式暴力抗拒执行,并将法警手指咬伤。

后经查明,孙某车辆及皮包内合计有现金33200元。当日,鼓楼法院决定对孙某予以司法拘留。次日,孙某承诺先行偿还胡某70万元,但未履行承诺,且在此后的执行谈话中明确表示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2022年9月,鼓楼法院将孙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11月,孙某等与胡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担保人刘某偿还100万元基础上,孙某一次性偿还胡某75万元,胡某放弃对剩余款项的追索。12月,检察机关对孙某提起公诉。

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有能力执行而采用暴力等方式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据介绍,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但以暴力方法抗拒执行,企图隐匿财产的拒执犯罪案件。当暴力拒执行为与妨碍公务行为竞合时,人民法院应择一重罪予以惩处。可见,当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采取暴力行为抗拒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依法应适用较重的拒执罪予以惩处。

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与法定代表人均获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就河北省昌黎县某公司与南京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昌黎县某公司向南京某公司支付款项82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南京某公司向溧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溧水法院向昌黎县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该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

经查,2017年9月,昌黎县某公司在其法定代表人焦某某安排下,将公司应收的500余万款项转入焦某某妻子名下银行账户,挪作他用,未履行本案还款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8年1月,溧水法院对昌黎县某公司和焦某某作出罚款决定,并将该两主体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

经检察机关公诉,溧水法院于2020年12月判决昌黎县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1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介绍,本案中,昌黎县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味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将本应偿还债权人的财产转移至其妻名下银行账户内,妄图“瞒天过海”。人民法院对该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员采取双罚措施,有效警示了意图利用公司名义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任何“罚钱了事”的侥幸心理都是不可取的,否则终将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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